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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造浮桥,有罪吗?

发布时间:2023-07-09 08:31:57来源:互联网


【资料图】

近日,吉林省某地村民黄某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引发社会关注。据报道,黄某在洮儿河边长大,这条河让村民的日常通行极为不便。黄某家有兄弟五人,祖上都以摆渡为业。2014年,黄某焊了十三条铁皮船,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桥。2018年10月,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罚款并强制黄某拆除浮桥。浮桥拆了后,黄某以为没事了。但2019年2月,他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,此后黄某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,7月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某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。同年12月31日,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认定黄某等18人构成寻衅滋事罪,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。18人均适用缓刑,该判决已经生效。

这件事让很多人感到不理解和不公平。黄某搭浮桥是为了方便大家,没有惹事生非,也没有伤害别人的利益,怎么就成了犯罪呢?其实,在法律上,这个判决是有问题的。下面我来给大家解释一下:

首先,要想判一个人寻衅滋事罪,必须要证明他是故意找茬或者借口闹事的。比如说,有些人无聊或者生气,就随便打人或者骂人;或者有些人因为一点小事就跟别人吵架或者打架。这些人就是寻衅滋事的。但是黄某搭浮桥并不是这样的。他是出于帮助自己和村民出行的目的,也没有强迫别人给钱或者过桥。他收费也是为了补偿自己的投入和劳动,并不是为了敲诈勒索。而且村民们都很支持他,觉得他做了好事。所以黄某并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。

其次,要想判一个人寻衅滋事罪,必须要证明他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。比如说,有些人抢别人的东西或者破坏别人的财物;或者有些人在公共场合闹事或者扰乱秩序。这些人就是破坏社会秩序的。但是黄某搭浮桥并不是这样的。他并没有侵犯别人的财产权利,反而为村民提供了方便和服务。据说浮桥被拆后,村民们出行很困难,要绕很远的路才能到对岸去种地或者运货。原本十几分钟就能走完的路程,要花三个多小时。所以黄某的行为并没有破坏社会秩序,反而是社会秩序所赞许的。

最后,在法律适用方面,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,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,而无刑事责任。根据水法规定,“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,擅自建设桥梁…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补办有关手续;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,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、构筑物;逾期不拆除的,强行拆除,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但根据这个规定,并没有说私自建桥就是犯罪的。违法不一定是犯罪,比如说,行人闯红灯、司机开车超速都违反了交通安全法,可以给与警告、罚款等行政处罚,但不能说他们就是犯罪。另外,对于民众私自建桥,也可以事后补办手续,而不是一定要拆掉。行政处罚法也规定,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”因此,在本案中将黄某等人以寻衅滋事罪判刑,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。

总之,在我看来,在本案中判黄某等人寻衅滋事罪是不合理的。他们搭浮桥是为了方便大家,没有惹事生非,也没有伤害别人的利益。他们应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,而不是刑事的惩罚。《易经》有言:“积善之家,必有余庆”,司法不能让积善之家,承受余殃,否则就违背了人之常情、世之常理,反而损害了司法自身的权威。我希望上级法院能够审慎审理黄某的申诉,给他们一个公正的结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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